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新型工业化、信息化的战略、规划、计划及政策措施,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监测分析全省经济运行态势,并发布相关信息;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工业和信息化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建立并组织实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运行调度机制和经济运行应急调度机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重点支农产品、重要工业品、重要生产原材料等的调控方案,组织协调煤电油气运等重要生产要素、重要原材料的调控方案;牵头协调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建立工业企业服务机制。
(三)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我省产业发展、结构调整升级的政策措施;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和目录;按规定负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项目,指导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项目利用政府资金的政策和使用管理办法;负责拟订指导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牵头承担民营企业产业项目对接;指导、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闽台、闽港、闽澳和对外产业交流与合作;拟订产业龙头促进计划、产业集群建设发展意见和政策措施,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工业产业园区(基地)建设。
(四)负责相关能源行业管理;负责监测分析能源运行情况并发布能源信息;衔接能源生产和供需平衡,协调解决能源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培育和监管能源市场;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负责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产品的应急保障工作;负责全省电力运行与调度管理;负责天然气调度及管道安全管理;依法负责全省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审查;依法承担全省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五)负责全省节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指导资源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依法承担节能等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六)负责原材料工业、装备工业、消费品工业、电子信息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标准、行业准入和产业政策;指导行业质量和品牌工作;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按规定负责盐业行政管理;负责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管理;依法负责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管理稀土资源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
(七)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引导行业布局;推进军民融合发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负责民爆器材行业管理和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承担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交办的任务。
(八)负责指导和服务企业改革和发展;牵头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融资担保体系;引导和支持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负责指导和服务全省乡镇企业的有关工作;依法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九)负责牵头协调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承担指导协调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有关工作;指导和推动产学研联合,组织实施重大产业示范工程。
(十)负责协调、指导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推进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统筹规划、指导现代物流、工业设计、典当、融资租赁、小额贷款机构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指导推进科技服务、售后服务、服务外包等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分配和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监测和检测;负责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负责协调处理无线电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承担福建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全省信息产业发展;统筹、规划、协调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工作;依法承担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三)组织开展省际、区际间的经济技术协作活动;指导协调省际、省内、区域、企业的经济技术协作;联系外省政府驻闽办事机构;承担省政府有关对口支援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支前工作,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支前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协调推进信息消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六)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PageRank:7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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